校内各单位:
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最新通知,现就2021年12月31日前因疫情未按期派出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(以下简称“留学人员”)延期派出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2019年及以前录取人员,可于2021年12月31日前派出,派出前按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派出前管理办法(试行)》(附件1,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规定,提交国外留学单位载明新派出日期的邀请信、经所在学院/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的本人书面申请书、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派出前管理申请表》(附件2)及相关的佐证材料(一式两套,《申请表》中公派留学主管处室负责人签字盖章处,1份由所在学院/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,1份不签字不盖章)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。2021年12月31日前未办理延长资格有效期手续的,当次公派留学资格不再保留。
二、2020年及2021年录取且资格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,可于2022年12月31日前派出,派出前应凭国外留学单位载明新派出日期的邀请信,办理延长资格有效期手续后派出。现阶段无需按《办法》要求在资格有效期内办理延长资格有效期手续。
三、因疫情办理放弃资格手续的,不受2年内不得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限制。未办理放弃资格手续的,资格有效期到期后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。
四、联合培养博士生、联合培养硕士生、本科插班生等应以在校学生身份出国交流的,如计划派出前已毕业,或毕业前在校时间已无法达到项目最低留学期限要求的,公派留学资格不予延长或保留。
五、有关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对上述事项有特殊规定的,按项目要求办理。
六、以上办法不适用于已取消资格人员。
特此通知。
附件:1.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派出前管理办法(试行)》
2.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派出前管理申请表》
联系人:罗悦颢,联系电话:65385875
地址:西区立德楼A406室
国际合作与交流处
2021年11月2日